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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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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6: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官司的成本不可忽视,大概包括如下部分:

一、经济成本
(一)诉讼费用: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2007年4月1日施行。规定:
1、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1)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一审、二审、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引起的再审均须交费)
          (二)申请费;(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等)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2、缴纳时间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地点
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4、减、缓、免
A.法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B、申请之免交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C、申请之减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D、申请之缓交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费用:代理方式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各省标准不同,可以和律师谈。当然如果案子比较简单,可以不找律师代理。
(三)其他费用
二、非经济成本
(一)时间成本
(二)精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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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7: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咋成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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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2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够精通的,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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