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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恶意透支”认定及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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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09: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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