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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当播撒见义勇为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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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20: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未成年人当播撒见义勇为的种子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修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8月5日《人民日报》)

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以前我们都是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但许多未成年人参与见义勇为出现了许多惨痛的事故造成了不应有的牺牲后,于是有人反省,认为未成年人根本不适合见义勇为,于是出现了一边倒的宣传教育。各地有关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条例出现了“不鼓励”见义勇为的规定,学校里的英雄少年赖宁画像也被纷纷摘了下来。
许多事实证明“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点“失策”。于是许多孩子遇到坏人坏事不敢出手勇为更不敢有所作为,成了软弱的羔羊失去了“斗志”,不是自己被坏人凌辱欺负就是成了冷血的麻木的看客。其实“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等于不作为。一些学校家庭教育也跟着陷入了教育误区,一旦这种“不作为”成了一种习惯,到孩子成年时想扭过来就很难了,“幼苗易曲也易直”。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不能丢,也特别需要“从娃娃抓起”。如果不从小教育孩子“该出手时就出手”,长大后就会“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了。现在辽宁删除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修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无疑是个正确的抉择,是吸收了以往大量正反教育案例研究成果后的修订。这种修订值得全国各地推广,尤其在我们的德育教育活动中应作为指南参考。
鼓励未成年人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将是一个崭新的局面。这就告诉我们的孩子面对坏人坏事不是做无动于衷的冷对,而是要学会正确的应对,并力能所及地去见义勇为。在此思想理念支配下,就会出现许多见义勇为的奇迹,小小少年同样可以出现英雄传奇。需要指出的是,老师和家长在指导孩子机智勇为方面就要多些有效的教育,把这样的修正条例的精髓巧妙融入到各类教育活动中去。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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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22: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沉重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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