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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上访举报上司贪污被关精神病院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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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8: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治”上访者
  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在各种争议相持不下时,合法的程序是维护上访者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
  本刊记者/高胜科(发自江苏丹阳)
  趴在医院精神科病房窗户的铁栏上,姜和娥希望自己能变成一只飞鸟。“鸟儿还有自由呢,而我十年来像犯人一样被关闭在医院里,每天被迫吃药,身子却还是疼得不行。”她说。
  “如果问题不解决,我出去后还继续上访!”姜和娥说。与时常大叫、狂笑不止的病人不同,她连说话都不敢大声,“这样做是为了自己能尽快出去,否则被认为真的是精神病了,病情还加重了。”
  由于常年上访,这位江苏省丹阳市粮食局职工前后三次被关在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收治”,累计时间已近十年。
  将姜和娥送治入院的是她的单位——丹阳市粮食局,十年来丹阳市粮食局一直承担着每年高达数万元的医疗费。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期间,丹阳市粮食局先后出示了关于“姜和娥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表、司法鉴定书。而此前,姜和娥本人及家属声称对上述鉴定结论并不知情,家属们曾多次向医院索要病历但遭到拒绝。而且三次收治均系强行,负有家庭监护责任的姜和娥家属们并不知情。
  被收治多年的姜和娥目前已疾病缠身,现年51的岁的她至今未婚,无论继续收治于精神病房内,还是接出医院,等待她的都是一个看不清的未来,而留给家属、工作单位双方的都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
  举报
  今年3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在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精神五科见到姜和娥。每天要服用18片药的她,穿着粗布单衣,面色苍白、目光呆滞,精神情况明显欠佳,却对多年的往事记得格外清楚。
  姜和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在家中姊妹排行老二,1982年5月,20岁的她接父亲的班,进入丹阳市粮食局司徒粮管所工作。“大姐当时已出嫁,三妹、四妹和弟弟年纪尚小,这份工作曾给家人很大的希冀。”
  在粮管所工作5年之后,姜和娥的命运遽然转折,由于多次向上级单位——丹阳市粮食局实名举报司徒粮管所时任所长张荣金贪污粮食问题,她成了不受欢迎的人。“有一次我还直接闯到时任市粮食局局长许熙和的办公室,当面质问他收没收到我的举报信”。
  今年3月15日,丹阳市粮食局向《中国新闻周刊》发来的情况说明中承认了举报确有其事,但“当时市纪委和粮食局两次进行调查核实,没有证据支持张荣金贪污粮食的事实”。
  丹阳市粮食局提供的资料显示,1993年4月17日,粮食局相应领导向姜家宣布了“举报不实”的调查结论,并催促姜和娥及时回单位上班。由于不认可这一调查结论,在外反复上访的姜和娥始终未返回单位。
  姜和娥的弟弟姜志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上访,姐姐的工作荒废了,恋爱成家的机会也放弃了,从南京一直到北京,其中几次被遣送,我和父亲都曾去南京、徐州接过她”。
  1993年5月13日,司徒粮管所对姜和娥作出“予以除名”的决定。理由是自1989年春节后至1993年,姜和娥已连续旷工1231天。
  对调查结论和自身被处罚不满,自1993年开始,姜和娥开始常驻在北京上访,“如果不是后来把我抓回去送到精神病院,我一定会讨个说法。”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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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8: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行“收治”
  1997年8月30日,距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不足半个月,这一天让姜和娥终生难忘——刚从北京返回的她,次日即被抓走。
  姜志勇说,当天早上,数十人冲进姜家,将毫无防备的姜和娥与他一起带走。随后姐弟俩被分开,“我被带到当地的派出所,而我姐姐下落不明”。
  姜和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天她被抓走后直接关进了当地的横塘镇精神病院(当地民政系统的收治机构),“没给我做任何的检查,便直接给我打针,之后我身上好像有很多蚂蚁在爬,难受得最后昏了过去。醒来时,我已在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的病房内,不仅出入自由被限制,每天还要被迫吃两粒不知名字的药物。医生说这叫药物治疗,我说‘我没病干吗要吃药’,医生却说我有‘精神病’。我越不承认有病,医生越是肯定我病得很重”。
  丹阳市粮食局副局长毛尔健在今年3月8日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承认,姜和娥最初是被单位送至横塘镇精神病院的,尔后转到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是为了更好地治疗她的‘精神病’”。
  然而对于姜和娥已被“收治”一事,姜和娥的家人声称当时并不知情。“几天后,粮食局才派人上门通知”。
  在姜家人强烈要求下,姜和娥在1997年11月12日被放了出来,此时她已被“药物治疗”了72天。按丹阳市粮食局的说法,出院后,姜和娥一直比较稳定。次年3月17日,司徒粮管所甚至与姜和娥本人及姜志勇签订了一份《关于姜和娥有关问题处理的协议》,内容为粮管所撤销对姜和娥除名的决定,恢复其工龄,针对前几年上访时间补发病假工资,享受医疗保险。此外,姜和娥办理病休,待遇按病假工资——现工资的60%执行。
  姜志勇说,该协议的前提条件是“鉴于姜和娥是精神病患者,无单独行为能力,是从照顾与关心出发”。而他和姜和娥本人都一直不承认“姜和娥有精神病”,但为了解决问题,作为弱势一方,他们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姜志勇认为这是一个经过“包装”的“息访协议”。
  五年之后,事情却再次发生变化, 2002年6月,丹阳市粮食局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31个基层粮管所的1300多名干部职工统一实施身份置换,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群体自然也波及到姜和娥,“当我得知被要求下岗后,我马上又开始上访。”姜说。
  丹阳市粮食局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却声称这是一场误会。“因为考虑到姜和娥的实际情况,市粮食局明确告知司徒所不得与姜解除劳动合同,仍作为在职职工安置。在改革期间,姜仍作为留用人员,向其发放227.5元/月的生活费。姜和娥误以为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听单位领导的劝解,再次赴京上访”。
  无论误会与否,2002年11月,姜和娥再次来到北京上访。期间,姜和娥在天安门周边散发传单、打出诉冤条幅,被北京警方控制,后由丹阳市粮食局和公安局派人将其带回丹阳。
  姜和娥称,11月8日她被从北京带回后,直接关在了丹阳市花园大酒店,20天后,她再次被送进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家属同样是几天后才被告知。
  “再次被关进精神病科,他们都说我病得更重了,每天都强迫我吃药。后来我才知道,我得了子宫肌瘤,必须动手术。”姜和娥说。经过姜的家属与丹阳市粮食局多次争取,2005年8月,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姜和娥实施子宫肌瘤切除手术,近6000元的手术费用由姜和娥的家属们承担。正是这次手术,姜和娥才重获了数月的自由。
  2005年9月18日,手术愈后的姜和娥,趁着医护人员不注意,逃出病房直奔火车站,又一次进京上访。
  2006年3月全国两会前夕,姜和娥再次被丹阳市粮食局和丹阳市公安局派人带回,并直接送入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收治”至今。
  经姜志勇统计,三次收治时间累计近10年:1997年首次被收治72天;2002年11月28日至2005年9月18日共收治近3年时间;2006年3月9日迄今被关6年。丹阳市公安局相应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三次收治公安机关均是配合粮食局作相应工作,也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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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7 18: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病”疑云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五区“15-17”病房,是姜和娥的病房。十年禁闭生活,她已对这里十分熟悉。房间内三张床,最靠门的一张是她的,走廊里光线幽暗,弥漫着刺鼻的消毒水气味。要进入这个属于精神病人的空间,首先要打开一道铁门,而这道门锁24小时紧闭,只有医护人员才有钥匙,门的上方是焊着铁栏的窗户。病房内,通向阳台的门也被一条粗铁链子锁死。
  护士间不大,窗户四处封上了铁栏,每天病人们要从栏杆外伸出手取药、打饭。在这里,姜和娥每天要服用18片药,这些药包括治疗精神病,以及妇科疾病等。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精神科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常年服用这些药品会不同程度发生依赖作用和副作用,而长期处在精神病院的环境中,并不利于精神病的恢复,因此住院一段时间后若病情缓解最好立即出院。
  “关在医院快十年了,想不成精神病都难!”姜和娥的弟弟姜志勇说,病人通常几个月或者一年就出院了,而姐姐是住院最久的一个。
  姜家人始终认为姜和娥没有精神病,至少在被关进精神病院之前是健康的,之所以被强行收治就是因为息访。姜志勇说,姜家家族没有精神病遗传史,姐姐姜和娥当年也是经过体检合格才进入粮管所工作的。
  在得知《中国新闻周刊》来访的前一天,姜和娥在几张发黄的纸上写下了自己被关进医院的经历,上面多次强调“我没有病,请放我出去!我要自由!”
  但是,丹阳市粮食局负责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向记者出示了两份鉴定书,以证明姜和娥患有精神病。第一份报告是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表》,申请鉴定单位是丹阳市信访局,检查结果是未测得幻觉,无内省力,医学鉴定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建议住院治疗”,落款时间为1997年3月20日。第二份鉴定是一份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显示:2002年11月22日,镇江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受丹阳市公安局的委托,在丹阳市花园大酒店对姜和娥进行了鉴定,检查诊断为“未发现幻觉及被动体验,智能、定向好,意志增强”,鉴定结论是“偏执性精神病,反复上访行为受精神病理(被害妄想)的影响,建议住院治疗”。
  两份鉴定的医生均为收治姜和娥的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
  姜志勇对上述鉴定表示怀疑,做鉴定并没有通知我们,我们曾向医院方索要病历等资料复印件亦遭拒绝,“要经过送治单位市粮食局同意后,我们才能看。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能看到”。
  知名公益律师黄雪涛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解释,现实中,因多次重复上访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与“偏执性精神病”的案例较多,作为法律人通常不纠缠于当事人是否有病或诊断是否误诊,而是探讨医疗决策权由谁来行使。
  黄雪涛认为,医疗决策权,亦称医疗的知情同意权,是人身权利的私权,属于公民(患者)自身拥有的基本权利,但本案的医疗决策权却被单位“代理”了,粮食局本身与患者(当事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更不能代理。
  曾参与过《精神卫生法》立法讨论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刑法》相应规定,任何公民即便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只要其病情未达到不能自控,不住院治疗会伤及他人及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就无权强制其住院,医疗机构也不得强制收治之,遑论其工作单位。
  邱鹭风认为,作为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和粮食局的行政干预应该严格相关程序,即必须在姜和娥的近亲属不同意其有精神病的说法时,依法对姜和娥做异地司法鉴定,确认姜和娥的确犯有必须强制住院的精神疾病,并通知姜和娥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姜和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姜和娥的监护人,由姜和娥的监护人决定是否让姜和娥继续住院治疗,或出院回家自行疗养,结束行政干预。
  第四人民医院拒绝病人出院,必须拿出证明姜和娥的精神病依然达不到出院标准,即其依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有伤害自己或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必须证明姜和娥的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其出院。如果上面几个证明无法做出,则相关部门和机构就涉嫌对姜和娥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以及对其健康权的侵害。
  僵局待解
  丹阳市粮食局副局长毛尔健再三声称,粮食局的做法是出于“关爱与照顾”,而收治病人也是根据丹阳市*政*府*的指示与会议精神。1997年8月1日,丹阳市*政*府*针对姜和娥重复上访事件专门召开协调会,形成一份会议纪要。明确“由于姜和娥患精神病无单独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为主要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如因监护不力,造成姜和娥带病越级上诉的现象再度发生,将依法严肃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公安局及所在区域派出所必须配合姜的家人做好监护工作,在姜患病期间,必须采取强制措施,送精神病院医治,不得因患病扰乱社会秩序和制造政治事件”。
  据了解,针对市*政*府*会议纪要“强制送精神病院医治”这条,粮食局在会议之后,曾会同丹阳市信访局与姜和娥及其家人见面,但对方不肯接受。
  2006年8月3日,丹阳市*政*府*再次召开由粮食局、公安局、信访局等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并印发第二次《会议纪要》,再次强调“一旦发生带病上访,公安局、司徒派出所和所在单位粮食局要采取有力措施,送其至精神病院强行治疗”。
  毛尔健强调,姜和娥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和伙食费,均由市粮食局支付,前后多达数十万元。姜本人目前仍属市粮食局职工,编制未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也一直作为专户保存,未被挪用。
  《中国新闻周刊》在第二次《会议纪要》上看到,为落实相应费用,丹阳市*政*府*每年补助粮食局1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确保姜和娥长年住院医治,杜绝其非正常上访”。
  3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曾陪同姜志勇一同找到姜和娥的主治医生包和华,包和华声称,“除非她的单位粮食局同意,否则家属一方找谁也接不出来,你告到法院也没用!”当问及姜和娥的病情目前是否达到出院的水平,对方不愿回答。姜志勇索要病历等资料亦被其拒绝,“她的简历没什么好看的,就是精神病”。
  然而对于三次医院收治过程,不仅连主治医生记不起来,连病区主任马震祥也记不清了,“当时我还没负责这事,医院具体收治情况无法可查了,我们只对姜和娥的现在负责。” 马震祥说。
  十年里,负责此事的医院、粮食局领导换了多届,当年的司徒粮管所领导也早已易人。被关在精神病院的姜和娥不为所动,“我就想出去,重获自由”。
  一方不给出院,一方坚持要出去,事情仍在僵持。而51岁的姜和娥却不再年轻,并且重疾缠身。2008年12月份,继子宫肌瘤手术之后,姜和娥又患上乳房小叶增生。后经粮食局同意,她在镇江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乳房经常剧烈疼痛,心脏也不好,”姜和娥说。 ★
  精神病强制收治规定
  因为我国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目前没有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
  按《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刑法上的社会危害,由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2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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