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找回密码|10秒快速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中华郝氏网QQ群  高级群:147271458   ①:45622334    QQ群②:108401083    QQ群③:87019721    QQ群④:18004876     捐助功德榜     捐助网站   

关于郝氏网   致郝氏宗亲    致游客信   忘记密码或更名    中华郝氏网注册教程   八极拳第七代传人郝鸿昌   郝知本教授专版   我要当斑主!    版主管理群 :46913743

查看: 4083|回复: 1

兵役法规定逃避兵役2年内不得出国或升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30 08: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兵役法规定逃避兵役2年内不得出国或升学
2011年10月30日01:51北京晨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下是修改后的兵役法部分规定。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研究天下郝氏渊源,继承和发扬先祖优秀历史文化,与时俱进振兴郝氏名望!

中华郝氏网 郝氏宗亲网 郝氏论坛  http://www.zhhsw.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0 08: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研究天下郝氏渊源,继承和发扬先祖优秀历史文化,与时俱进振兴郝氏名望!

中华郝氏网 郝氏宗亲网 郝氏论坛  http://www.zhhsw.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