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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发布人肉搜索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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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9: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汝阳县发现破坏银行ATM机,诱导取款人转账诈骗案件。”“请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昨天上午,大河网上一个“公安协查”的帖子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汝阳县一民警在网上发帖:“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线索,并提醒大家遇到此类事件注意防备。民警以“人肉搜索”的形式在网上寻找犯罪嫌疑人是否合适?被通缉的人目前只是“犯罪嫌疑”,尚没有最终定罪,警方能否在网上公开他的照片?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人家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网友众说纷纭。
■商报记者胡巨阳 实习生 程卫星
■ 帖子
“民警”网上人肉搜索嫌犯
该帖子的发帖人署名“国际刑警”,昨日上午9时27分出现在大河网大河论坛的城事版块上,落款人为“汝阳县公安局”,日期是“7月10日”,标题系“洛阳市汝阳县发现破坏银行ATM机 诱导取款人转账诈骗案件”。该帖子还贴有一“犯罪嫌疑人”——一年轻小伙子的照片,和“赵警官”的手机号。
昨日上午,该帖子一出现,立即引起很多网友的关注。
该帖子说:“2009年6月18日上午,报案人李某称:2009年6月17日晨,自己到县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通过正常操作钱取不出来,根据自动取款机操作键盘旁边贴的一银行提示上显示的号码咨询,对方称可以根据一数字程序将取不出来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账号上。李某根据对方提示操作完毕后离开,不久发现自己卡上的49000元钱被转到别的银行账户上。”
帖子还分析了骗子作案的手段及特点。
发帖者“请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并提醒广大群众使用信用卡办理银行业务时,不要随意相信什么提示或通知,更不能轻易按照所谓提示或通知操作等。
帖子最后留下了“赵警官”的电话,并贴出了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并标明“2009年7月16日上午9时27分银行监控录像截取”。照片上的小伙子很年轻,看似不到20岁。
■ 发帖者
只想把嫌犯找出来
昨日下午,记者通过该帖子上留的电话,联系到“赵警官”。对方自称叫赵冠乐,汝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侦查员。
汝阳县公安局一名接线员也证实赵冠乐的确是该局刑警大队侦查员。
“这帖子是我发的。”赵冠乐在电话里说,他就是网民“国际刑警”。其发帖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在网上人肉搜索,把犯罪嫌疑人找出来。”
赵冠乐告诉记者,近期汝阳发生过几起类似案件,警方相当重视,通过大量排查,发现照片上的这个年轻人夜间分别在该县工行、农行等金融网点出现过,从银行的一段监控录像来看,初步判断其就是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是团伙作案。网上贴的照片,只是一个截图。
“从照片上看,嫌犯很年轻。年轻人好上网,说不定有网友见过他,认识他。”赵冠乐说,“于是,我就想通过网友,借助网络力量,让大家伙提供线索,没准能抓获嫌犯,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没考虑过是否侵权
“就是找不到这个嫌犯,我将这个案例公布在网上,也能给广大网友一个警示作用,再遇到此类事情也好提高警惕。”赵冠乐说,他这么做完全是好意,早点破案,并提醒市民。于是,他在大河网上发帖,同时还将帖子内容粘在公安内部网上,“可能内部网的程序很复杂,目前还没看到”。
赵冠乐说,在发帖前,他也请示过局领导,领导的表态是“那试试吧”。具体是哪位领导表态的,赵冠乐没有透露。
对不少网民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赵冠乐说发帖前倒没有认真考虑过这事,因为,之前他曾在公安网上看到一个温州的案例,一嫌犯尾随抢劫,后来就是通过人肉搜索把疑犯找到的。
■ 网民
有支持有反对意见不一
对赵冠乐的这种做法,网民反应不一。有赞成、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更多网民为此担心。
网友“梁山好汉”:这样的帖子要顶一下。大家都记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头像,没准你一会儿就可能碰到!犯罪嫌疑人将事先准备的仪器安装在银行的ATM取款机上,这个仪器能否公开一下,让大家都好识别。
网民“同船过渡”则认为,这种“人肉搜索”的做法隐患很大。将嫌犯的照片公布在网上,如果这人只是正巧在银行出现过,不是作案人,那他的照片被冠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网上出现,他以后还怎么做人?
而网友“老法官”还提出一个法律问题,即使网上公布的这个小伙子就是犯罪嫌疑人,但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他就不是罪犯,将他的照片先在网上晒晒,是否侵犯他的肖像权?
■ 律师
民警此举涉嫌侵权
“我个人觉得,民警的这种做法,涉嫌侵权。”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波律师说,作为一名办案民警,将嫌疑人的照片在公共网上公布,他是否经过审批?是谁审批的?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要在全国的公共网站上发布,要得到省公安厅的审批。如果在洛阳市发布,要得到洛阳市公安局的审批。
“怎么衡量公安机关此举是否正确?主要看公安机关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仅仅是怀疑这名小伙子是犯罪嫌疑人,就在网上公布人家的照片,显然不合适。”陈波说,警方的这种做法,比较适合在公安内部网上公布,而不是在大众网上。
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律师认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有权利发动群众寻找犯罪嫌疑人,但一定要依法而行。警方侦查案件,运用人肉搜索等方式的时候一定要多方面考虑,避免出现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况发生。
■ 相关链接
“人肉搜索”涉嫌违法
2008年8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 “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这个层面,就违反了法律。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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