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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明金在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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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副部长 郝明金

(2010年6月1日)

同志们:

统计工作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关系重大。当前国民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但形势仍然极其复杂,加强宏观调控面临不少困难,*政*府*决策对统计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各类经济主体和社会舆论对统计的关注与日俱增。开展大检查,对于严肃统计工作纪律、提高统计信息质量,促进《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机关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必须会同统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纠正和查处统计上的违法违纪行为,增强工作合力,促进长效机制建设,为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一要加大监督力度。新《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明确了监察机关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监察机关要依法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强化法律纪律责任意识,切实防范和纠正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要突出监督重点领域,联合统计机关,集中力量检查重点指标和重点数据,取得一批实际成果。要根据《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运用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多种监察手段,增强监督整体效能。

二要坚决查处案件。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领导责任、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都规定的更加明确和严格。依据法律,不仅要查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等行为,还要查处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负有领导责任的失渎职行为,以及统计机构及其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把握案件处理的政策性,对于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在法律和纪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对于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完善合作机制。新《统计法》及《处分规定》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监察机关要联合统计、司法等部门,按照划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沟通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对于应当由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统计机构。对于统计机构移送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级监察机关要支持统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打击报复统计机关和统计人员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彰扬正气,为大检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要建立长效机制。监察机关要联合统计机关等部门,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案件中暴露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发生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建章立制,改善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根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统计体系、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和统计手段,推进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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