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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院墙界线分明,法官判案偏说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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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4 15: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郝治年 于 2013-9-15 20:16 编辑

此文在天涯论坛,由竹蕊峰于2011年1月14日发帖,我搜到此帖转发本网站,让大家看一看。


下载地址:邻里院墙界线分明.doc


        邻里院墙界线分明,法官判案偏说难定
         ——关于山东莱州市法院一起判案有误的情况反映

    在农村有许多官司,都是围绕一条垅沟,或是一道院墙之间纠纷,两家相邻多年,因此整天争吵不休,有时经过诉讼多次,仍未能彻底解决争端。究其原因,就是有的从中作为调解或是裁判者,即使亲临现场,还是没有真正了解清楚该纠纷的关键所在。或是有的人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作出的裁决即带有偏袒性。我们要想真正化解邻里之间的纠纷,就要以洞察细微之眼,以公正之心,既从有据可查上落眼,也要从历史事实上着眼,认真分析该争端的由头,究竟孰是孰非?以切实为双方消除矛盾,化解相互之间纠纷为真正的宗旨。以下我们简介发生在烟台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的一起邻里之间的历经法院两审的四次裁判,仍未能真正解决的院墙纠葛,以期有关部门早日依法和认真研究此案事实真相,并予以立案再审,促成化解纠纷,切实解决问题:

    一、兄弟之间的院墙纠葛的由来:
1952年出生的郝桂元(以下简称为D)和1943年出生的郝桂永(以下简称为G),系一个太爷(曾祖父)的未出“五服”的兄弟俩,都住在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一处二百年以上的有《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的宅基地院子,一个住东院(G),一个住西院(D),东、西、南三侧临街,北靠两家近邻南墙。两家房子中间有一堵硬山墙,两院中间一道垛起的土墙及南侧有一段青砖墙(因虑厕所潮湿,致土墙根基坍塌而砌砖墙),1967年该堵硬山墙倒塌,1969年时G出资找人将山墙向东移动12公分修复,当时D没有提出异议。直至1989年两家中间前后院界墙因年久失修倒塌,住东院的G出资找人在原来墙基偏向垒砌了宽24公分,长十三米二十公分的砖斗到前后院墙。G在修复倒塌墙时向西移位,超过自己使用的宅基地界线。引起住在西院的D不满,经调解不成,诉至法院后,莱州市人民法院1992年6月18日作出《(1992)莱州法平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G修复的西山墙维持原状,向西移位的院墙,于判决生效后的15日内拆除。经依法执行,G拆掉西移的砖墙,在原坍倒墙的中心线位置,拉起一道临时栅栏。1993年3月间D将旧房拆掉,欲翻建新房。其间两家有些磨擦,G还为此挖沟泼水等。经平里店镇*政*府*土地管理所的孙培烈、柳行村村委会建房主管人郝崇谱调解,双方达成协议:“D东山和G西山之间的30公分地基由D负责处理,D原房身东西长11·84米,新建房屋离G西山墙外30公分,实建房东西长11·54米,G西山墙外的30公分地基永归D使用。”已协调双方同意。1993年4月3日D申请并办理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经柳行村委会和平里店镇*政*府*土地管理所盖章同意,确定D的宅基地东西宽11·54米,南北长24·92米,并将其与G达成的协议附注在《表》中。于是,D于1993年秋时将新房建妥。此后,两家相安无事。
1995年间,G拆掉其于1993年在两家院子中间拉起的临时栅栏,从自己住房南墙根起,重砌两家院子之间长为8·14米的院墙,在砌至距离南边厕所位置的旧青砖墙(伙墙,而G称猪圈墙)不远处,留下一段空隙,堆上一些砖垒起与该砌起的北段约1·8米高的墙体一平。当时D未瞅出来该墙由北至南走向,实际上已偏西移位,故未提出异议。2003年4月份,G在未办理任何建房审批手续情况下,将住房拆旧翻建。并把1995年建墙留下空隙以南的7·42米的厕所位置的旧青砖院墙(伙墙,而G称猪圈墙)拆除重新建墙,与1995年时建起的墙体相连,同时,将整段墙砌至二米多高,并视该墙所有权属归为己有。此时,D发现G新砌厕所位置的墙体,实占自己一方21公分,还有G于1995年间砌起的8·14米的院墙,实际上也占了自己一方的17-18公分!于是,两家又因此重起院墙之争端,后诉至法院,经过两审判决,认为原告、被告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对D主张不予支持。D为此不服,至今仍在烟台中院申请再审。

   评说:本来俩人都是一家兄弟,往上排论还是一个太爷(曾祖父)的后代。从祖辈传下来的老屋,还有《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四至及长宽尺度等为证。即使各自翻建房屋或院墙,亦应当按照原址建造,不宜擅自越界。1989年时,由于G在修复倒墙时向西移位,超过自己使用的宅基地界线。从而引起院墙不断之争端,幸好经多方工作,总算化干戈为玉帛。不料,2003年间,G于翻建新房时,又重建本系伙墙的南段院墙,并视为己有。于是,又燃起了院墙之战火,以致诉讼不断······

    二、法院对院墙之争的两审判决,确实有误判之处:
    2003年11月6日,D以G于2003年4月间,重建院墙等侵占其宅基地面积为由,诉至莱州市法院。莱州市法院经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2003)莱州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原告、被告1992年以前的房屋均系老房,有《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确权,但原告于1993年翻新旧房后,办理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却至今未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边界,经勘验原告实际使用宅基地东西宽地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东西宽度。另外,被告于二〇〇三年春天旧房翻新亦未办理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综上,原、被告在翻新旧房并扩建后,未依法进行登记,亦未办理相应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现原告实际使用宅基东西宽度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东西宽度,故原告告诉被告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证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D的诉讼请求。该案审判员于卫东、书记员秦婕美。
    D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中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烟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各自的房屋拆旧翻新后,均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而双方翻新后的房屋,其面积及位置均有所改变,不能以翻新前的宅基地范围来确定双方现在的宅基地范围。上诉人现在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东西宽度,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占了其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为驳回D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审判长姜卫红、审判员张莉莉、代理审判员王守远、书记员王林霞(据刘秀琴说:在该案二审期间,一直没有看见过审判长姜卫红、审判员张莉莉露面,只是审判员王守远一人审理,书记员王林霞记录)。
    在烟台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D曾以有经柳行村委会建房主管人徐玉耀,调查属实及盖有柳行村委会公章的两家分别在2000年8月8日填写的莱州市房产管理局(农居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上,明确写有“北段院墙归G,南段伙墙”(南段伙墙指的是两家厕所中间的青砖旧墙{即G称猪圈墙},被G翻建后视为归己。至于北段院墙归G,系G于1995年间拆掉临时栅栏,重砌两家院子之间院墙,在砌至距离南边厕所位置的旧青砖墙{伙墙}不远处,留下一段空隙,堆上一些砖垒起与该砌起的北段墙体一平。当时D未瞅出来该墙实际上已偏西移位所致。后在2003年G翻建新房及拆掉南段伙墙,将北段与南段院墙连成一起时,才发现北段院墙已砌至偏西),作为新证据,至莱州市法院申请再审。莱州市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5)莱州民监字第3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以D没有提供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原判决应予维持。D又于2008年11月11日向烟台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至今无讯(据说,该再审申请书等在烟台中院立案庭法官于志宏处搁置)。

评说:莱州市法院《(1992)莱州法平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上,明确写有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家诉争之山墙、院墙边界经查《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两家均为互至,故应视为伙山、伙墙。即证明两家原始的房山墙和院墙是共有的伙山墙、伙院墙。

后来,两家分别于1993年和2003年翻建新房后,D办理了《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G未办任何翻建房屋手续。至于两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为当时柳行村委会在为村民办理新建房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要集中一批时统一给予办理。1992年办理时正赶上D与G之间在法院诉讼,因有规定,村民宅基地相邻之间有争议的不予办理,故错过机会。2000年9月2日,D向柳行村委会交纳了235元(人民币)**费,后因在2003年间,两家又打起了院墙官司,**一事就又搁浅了,已交的235元**费,至今还在村委会放着。
    最为关键问题是D的住房及院落的南、西侧临街,北靠另一住户的南院墙:G的住房及院落的南、东侧临街,北靠另一住户的南院墙。因此,不论两家怎么翻建住房、院墙,亦仍在《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四至及长宽尺度的范围之内,根本不能扩大原有面积。顶多是两家之间,在重建中间院墙上互相侵占。所以,《(2003)莱州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原、被告在翻新旧房并扩建后,未依法进行登记,亦未办理相应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故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的说法和《(2004)烟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上的“双方翻新后的房屋,其面积及位置均有所改变,不能以翻新前的宅基地范围来确定双方现在的宅基地范围”的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另外,两审判决认为的“D现在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东西宽度,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是违反事实的。《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1·84米。1993年4月3日D申请并办理的《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宅基地表》上,标明的申请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1·54米。实际上D的翻建房屋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11·45米,比起该“《宅基地表》”批准尺度,还小9公分。不知道两审法院的法官是怎么计算出来的“现在宅基地东西宽度,大于其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为了一辨别真假,我们不妨请有关部门专程赶赴D家,再亲自丈量一下。
    还有,烟台中院于1996年12月5日,专门为了如何解决审理山墙、院墙权属纠纷案件,开了一次研讨会,作出了多达60项的参考意见。其中已对如何审理类似D与G之间的院墙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在此就不再冗述了。
   总之一句话儿,莱州市法院的《(1992)莱州法平民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了原告、被告两家诉争之山墙、院墙边界经查《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两家均为互至,故应视为伙山、伙墙。莱州市法院的《(2003)莱州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中院的《(2004)烟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仅以两家翻建新房后,未办理相应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就认为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属于错误的认为。因为,两家翻建新房时均未超出《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宅基地范围,怎能说是无证据证明各自土地使用权边界情况呢?至于是大于还是小于D申请批准的宅基地东西宽度?还是让有关部门依法和认真地重新丈量一次验证吧。
    为了推进和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为了严明法律和推进司法公正,为了促使两家邻里的院墙之争,尽快化干戈为玉帛,并于日后友好相处,我们特写此情况反映,敬请烟台中院院长及相关办案人员,于百忙之际,抽暇关注和探究此案,以实事求是,有错即改的优良作风,依法给予立案再审,并作出合法和合情的公正判决!
    此致
      尊敬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为群
        
        实名反映情况人: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村民   郝桂元、刘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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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4 17: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郝治年 于 2013-9-14 19:39 编辑
此文在天涯论坛,由竹蕊峰于2011年1月14日发帖,我搜到此帖转发本网站,让大家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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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治年 发表于 2013-9-14 15:18



           终审判案被翻案,法官霸王独裁定

尊敬的各位朋友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际来看一下我真实的事情,我是一个平民老百姓,我发表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向社会求助,还我普通老百姓个公道。

我叫郝桂永,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人,2011年1月份不知大家看过没有:在天涯论坛上由竹蕊峰发表的一份稿子(《邻里院墙界线分明,法官判案偏说难定》),谈郝桂永怎样侵占郝桂元和刘秀琴宅基地一事,所有的人在网上看了后都被郝桂元和刘秀琴所蒙蔽,他们所说的一切,均不是事实,为什么这样说:他们是恶人先告状,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他们在村里可以说是一个骂街的泼妇,2010年莱州电业局照顾老工人子弟,他的儿子最终没有进入到电业局工作就是因为电业局走访调查村里他们一家人在村里口碑极差,人品差,没有人性。

要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就得从我爷爷那辈说起,我爷爷排行家中老三,郝桂元的爷爷排行老六。听我爷爷说:他六弟从小盗窃别人的东西,长大后结婚分家各自生活,由于他恶习不改,吃喝嫖赌抽,几年就把家给败了,没有住处,而我的爷爷却是一个勤奋老实努力劳动的人,一家人生活的不错,积存下来的钱买了一块场园,就在我家这房的西墙外,也就是郝桂元现在住房之地,当时买地的契约还在我家中保存完好。话说怎么成了郝桂元的住房之地呢?我爷爷说:当时我家过的挺好,我老爷爷(曾祖父)找我爷爷说老六已经知道自己做的不对,以后一定痛改前非,我现在老了,没有能力帮助老六了,老三你快帮帮你的六弟吧。在我老爷爷(曾祖父)的劝说下,我爷爷把我家住房西墙外的园子给了郝桂元的爷爷,其他的哥们凑了点钱帮忙老六把房子盖好,老六就这样住了下来。我家西山墙就是硬山,也就是用砖垒的,郝桂元的爷爷为了省钱就把他家的一架大梁依靠在我家的西山墙的外墙皮上,这样就少垒了一个山墙,省了点钱。

一九六七年莱州市(当时旧称掖县)台钳厂搞扩建收砖,郝桂元的父亲郝同江在我家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把我家西山墙外层砖给拆下来卖给了台钳厂,当时我家并不知情。原来是郝桂元的父亲郝同江因盗窃成性,多次坐牢,被平里店派出所和村长田金寿到他家搜脏(赃)才发现我家的西山墙外层砖被他拆了,并通知了我,我去找他理论,郝桂元的父亲给我跪下说:郝桂元的母亲跟我离了婚,郝桂元还小,你就饶了我吧,以后有了钱我在给你垒上,我当时一心软就绕(饶)过了他,这样把这个事情放下了。

一九六八年夏天莱州(掖县)地震,由于西山墙外层砖被郝桂元的父亲拆下,破坏了山墙的结构,在地震的作用下倒塌,秋天我找到平里店镇店王村的马亮师傅(泥瓦匠)垒好,因为当时家中的条件都不是很好,只把西山墙的内侧用土培(墼)垒好,西山墙的外侧留出一砖的地方,以后等条件慢慢好了再垒。

郝桂元的爷爷郝寿松(老六)有四个儿子,把四间房子每人分了一间,最东面的那间分给了四儿子郝同修也就是和我的西山墙相邻那间,以后郝同修把自己的那间房子卖给了他的亲侄子郝桂元。

一九九二年郝桂元想把他的房子加宽加高,跟我商量我不同意,因为他盖得房子太高太宽,超出了农村新盖房子几米,我叫他让开一点尺寸,因为农村有个说法:房子压东不压西。他可能是怀恨在心就这样他把我告上了法庭说:一九八九年趁原告不在我将伙山伙墙变为己有,这根本就是不符合事实的,院墙我是在原来基础上垒好,根本没有侵占行为,平里店法庭在审理中,给我大爷发了个传票,我大爷给平里店法庭来了封信说:房子已多年前赠给了我侄子郝桂永,有什么事由他全权代理,法庭在原告没有证据(房产证上写的是四至)和没有事实(1988年被告郝桂永没有垒屋山墙,被告郝桂永是在1968年秋天垒的山墙,证据是泥瓦匠马亮的证词,该证词现在烟台中院)下开了庭,我都到场,最终以被告缺席和互至被判为伙山,所谓的缺席就是郝桂永的大爷郝同伦,但他年事已高,八十九岁在北京居住,不能到场,也给法庭来过信告知房子事宜由郝桂永全权代理,法庭怎么能说被告缺席呢?再说互至视为伙山,那为什么我家的房产证上只有四至,根本就没有互至这个名词,法庭刘平为什么要篡改房产证?这不用说大家心里也明白,为什么第一次开庭,看房产证到村委了解和村里的老人都说是我家的山墙,又到现场测量,西家实际尺寸与(19)51年房产证上都少十几公分,这说明了不是伙山,再说互至它能代表伙山的话,那么中国的文字就没有伙字的存在了,而我家房产证上写的是四至:南至郝严(元)烈,我于(与)他家中间是一条大街,东至郝同堂,两家中间是个胡同,如果四至改为互至的话,那么南大街有我的一半吗?东胡同也有我的一半吗?大家请评论一下。这岂不成了笑话吗?在建筑学中根本就不存在互至这个名词,当法庭刘平宣判完后我找到刘平说:我大爷因年事已高不能到场,可他有信给你,由我全权代理。刘平对我说:老郝别冲动,你们是一家本当,没出五服,臭是一锅,烂也是一锅,你当大哥的高姿态吃点亏就吃点亏吧,不差那十几公分,你盖房子宽一点不什么也有了吗?我不服本判决准备上诉,由于法院的误判,我父亲的心脏病被气的(得)复发了,到莱州人民医院重症看护住了20多天的院,就这样耽误了上诉期,法院让我们把一九八九年的新建十五米的新墙拆了,以后我们按执行厅拉线以东垒的墙。当我垒到一米高时郝桂元和刘秀琴不让我再垒,给我往下拆,原因是叫我再往东移8公分,给他留出滴水檐,那我就拆到底,在拉线以东8公分处。重垒好了北段15米院墙。

2003年我拆旧翻新,房子拆了以后,郝桂元找我说:大哥你盖房子我不干涉你,我说在我的地方盖,你干涉我什么,郝桂元笑了后说:大哥我给你商量个事情。我说你说吧,他说你拆完了旧房子,我在你的地方竖起架子把屋山抹下水泥,行不行?我考虑了会说行。我是这样认为的,街坊邻居都为事恼为事好,何况又是一家本当,没出五服,两家纠纷已经过去十几年了,想到这些我就让他在我家的地方竖起架子,把他的山墙抹了水泥。我父亲看到后问我,你怎么让他在咱家竖架子?他这个人品德不好,翻脸不认人。我骗我父亲说,郝桂元给我赔礼道歉了。

2003年春天我盖房时,农村讲究向阳不向阴,我为了找向口,我的西屋山地基又向东移了十几公分盖好了房子。两家之间有40公分的距离。秋天我把失修多年的猪圈墙长3米多在原基础上垒时,郝桂元和刘秀芹不让我垒,原因是让我向东移12公分为由,我不同意,因为(一九)九二年判的是山墙和15米新建的院墙。这时刘秀芹就找了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柳行村长徐玉跃(耀)和柳行村委委员调解郝同宽。经二位村委领导调解,我同意并向东移了12公分,垒好了猪圈墙。同时,由村委土地主管协土地管理委员丈量实地尺寸并开据了办房产证的证据在烟台中院。

没过几个月郝桂元出尔反尔,又把我告上法庭,这也验证了我父亲那句话,他这人品德不好,翻脸不认人,告我房子侵占十几公分,围墙侵占20公分,经庭审实地勘察不存在侵权,最南头猪圈墙3米多是原告郝桂永(元)刘秀芹让我向东12公分垒的,如果原告不同意我是垒不好墙的。因为她是一个骂街没素质的人,村委出示的证据在莱州法庭(院)。我胜诉后,原告不服,上诉烟台中院,经中院实地勘察,没有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2年判决后,我找到郝桂元房子的原房主郝同修,也就是郝桂元的亲四叔。我问他,你卖房子把我的屋山也给卖了?郝同修说你家的山墙我怎么能卖?那郝桂元说是伙山。郝同修说不是伙山,我给你作证。此证据于2004年交在烟台中院,当郝桂元夫妇知道这事后,在大街上等到了郝同修,刘秀芹指着郝同修的鼻子骂起来,郝同修说我是说了事实,村里的老人都知道。刘秀芹说:你是亲四叔,胳膊肘往外拐,不得好死。郝同修说不管是谁,我是向理不向人,围观的村里人都说郝桂元夫妇得寸进尺,无赖一个。

2011年就刘秀芹在网上所说的均不是事实,她在网上误导了烟台中院院长,她说烟台中院院长经常接听老百姓的电话,为民解决问题,这是真的吗?还是在作秀?但院长只知道其一不知道其二,根本不知道92年莱州判决有没有误,他不知道92年刘平为什么要把四至改为互至,就把被告郝桂永2004年烟台中院的最终判决胜诉给否了,理由是漏审当事人,中院院长缺少调查实据,他不知道被告郝同伦在92年给莱州平里店法庭来过信,一切由郝金权(郝桂永全权)代理,更不知道郝同伦在九几年已去世。而被刘秀芹的几句话勿扰(忽悠)。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希望院长能正确的把握法律尺度,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给老百姓一个公道给法律一个公正。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尊严。

2011年7月烟台中院把终身判决被告胜诉的判决又给否了,并委托莱州法院重审。这是错误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9月份开庭再审中,我主张不是伙山,第一郝桂元的宅基地是我住房西的园子,我爷爷买的,有契约为证,第二有(19)51年房产证四至为证,第三有原房主郝同修的证词,不是伙山为证。而冯兵法官说证据不足,我问冯兵法官,三个证据证明不了不是伙山,那什么证据能证明房产,冯兵说他不知道,作为一个法官素质太差,态度不好。庭审中,我主张我举证,而原告在庭审中也没有举出是伙山的证据。为什么审判长冯兵判为伙山,维持原判。这个互至是原告的证据吗?这个互至是从哪里来的?而房产证上只有四至。冯兵在审理2003年的诉状中,违反审案程序都是他一人独审,我有法律工作者在场证实,这样就出现了冤假错案和霸王条款。我举一个例子来说,我家房子山墙厚38公分,院墙包括猪圈墙应该比房屋的主体稍薄一点,这是一般常识规律。而92年审理房子和院墙都为38公分,更可笑的是,原告刘秀芹说南边的猪圈墙厚43公分,而冯兵就采信她没有证据的数据,我说没有那么宽,冯兵根本不理会我。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这里我不说大家也明白。原告让我向东移12公分垒墙,我向东移了,有村委的证据在法院。在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据面前,原告却出尔反尔,这样霸道,很管用,最后的判决虽然不能说像杨白劳那样按手印,但也差不了多少。莱州法院这样办案。不但没给老百姓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矛盾。从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它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希望各级领导给予关注和理解,感激不己,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实名举报人:莱州市平里店镇柳行村村民  郝桂永
           2012年5月15日

备注:此文原载《网易新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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