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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碾压老人判后车担责恐成可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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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3: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车碾压老人判后车担责恐成可怕导向

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最后这辆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挡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即使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基于生活常理也会觉得此案判得不公。此案有几个疑点:
一是究竟有几辆车碾压过老人?
二是最后一辆车碾压的是伤者还是死人?
三是由后车替前车担责是否合理?

根据目击者证人证言、车辆血迹检验报告等证据来看,可以确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在彭某之前至少有两车对老人进行了撞击、碾压,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也就是说前车可能是三辆也可能是两车碾压,一个老人经过这么几辆车的碾压即使最后一辆车没碾压也会死亡。“腿动一下”的生命特征只是一种神经本能活动,其结局几乎不会改变,也不能以此判定最后一辆车责任最大或负全责。在没有完全弄清楚证据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贸然宣判,也是一种“冤假错案”。
拿不到前几个肇事者就拿最后一名肇事者是问明显不合情理和法理。正确的作法,应该是由刑警部门破案抓住前几名肇事者后再来一起综合判定才是最公平合理的。虽说对逃逸车辆享有追偿权,显然几近空谈。作为个人无力破案,要追偿就会更加增大维权成本,同时也等于是鼓励刑警部门懒政,让法院部门判定省心,把所有的不利因素都转嫁到最后一辆车当事人身上去了。
而最可怕的是,此案的舆论导向“后遗症”。按照法院的判定,是不是间接鼓励了车辆肇事后逃逸行为?主动停车报警者反而受到重处,大胆逃逸者可以逍遥法外。
从网友的留言来看,都同情最后一辆车,几乎是一边倒的舆论取向,可以说这个判定是输了“舆论法庭”的。如果社会的价值取向纷纷效仿前三辆车的作法,后果将是多么可怕!每个人都可能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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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21: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假如有如果)都跑了,责任应该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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