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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发黄段子属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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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4: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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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司给女下属发黄色短信,扰乱对方的正常生活;在办公室对着女同事大讲荤段子,影响对方的正常工作,这些今后都可能属于“性骚扰”的范畴。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草案中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草案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据了解,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50%的女性听过黄色笑话,40%的女性遇到过电话、黄色短信的“骚扰”,10%的女性曾被别人偷窥。
  草案还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的单位、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这些措施包括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在KTV等营业性场所设置可视窗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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