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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公交司机索要6000小时加班费状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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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6: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六名公交车司机声称他们两年间加班超6000小时,但却被公交公司克扣了3万多到5万多元不等的加班费(连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公交公司已支付了足额工资,驳回了六司机的请求。昨天下午,这起案子在佛山中院开庭二审,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同意和解。
  司机:被拖欠加班费
  司机阿辉表示,2007年1月1日,他与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称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从事公共汽车驾驶员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8小时,公交公司应支付每日工资为69元。
  但阿辉后来分配到134路车,每天工作14小时,公交公司只发日工资104元。此外,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也不按规定支付司机工资,截至2008年12月22日,公交公司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3168小时,周六日加班2688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08小时,公交公司实际拖欠原告加班工资42151元。
  阿辉认为,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2688元。据了解,此次起诉公交公司的共有六名司机,起诉的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总额最低的也有36000多元。
  公交公司: 已足额给付
  一审时,公交公司回应,根据他们与司机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司机的工资为810元,按国家规定的平均月工作日为21.75天计算,司机的日工资为37.24元,而并不是原告称的69元。
  公交公司已经根据加班时间,按规定以150%、200%、300%的标准予以足额计算,并支付了原告全部的加班工资。很明显,六名原告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一审:仅六个月给付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公交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费用。法院认同公交公司提出的司机的日工资仅为37.24元左右,而非69元。
  法院表示,即使按照原告所称,每天工作14小时计算,两年间也仅有六个月,原告收取的工资低于约定的工资,其余的各月实收工资均高于约定的工资。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已向原告足额支付了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加班工资,驳回六原告请求。
  进展:公交公司不愿和解
  六司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六原告表示,他们之所以签30多元日工资的合同,一方面是就业困难,另一方面是公交公司口头承诺每日标准工资不少于60~70元,他们才会签合同。
  昨天下午二时半,该案二审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在下午四时左右结束,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一方表示愿意,但是公交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在商量了一阵后,向法官表明拒绝调解。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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