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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申诉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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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21: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开申诉控告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敦斌院长您好:

        栖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栖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两原告人向贵院提起申诉控告如下:

       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年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事主审法官韩立广在本案中剥夺了郝庆光、牟翠玲两原告及我的2名受权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的权利,导致两原告人在开庭时无法向法庭提交本案涉黑涉恶及幕后保护伞的相关证据,剥夺了我俩原告的诉讼权、质正权以及判决书的知情权,给两原告直接造成了判决书在发生法律效益前5日内,原告人如果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部分的判决,两原告人有权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抗诉的权利。
当时得知韩立广已开庭,受害人2013年4月10日找韩立广理论并要求再次开庭,他说:“这是工作失误。”

        2013年5月15日马明明一个人在第二审判庭给两原告做了调查笔录,这份调查笔录是一个人在办案,为什么在调查人一栏上还要加注韩立广的名?一个人办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哪一条法律规定?当时我要在这份调查笔录的落款处鉴写日期,反而不让我原告人鉴写日期,后我一直追问,他们复印了一份给我说你看上面有日期,当时的原件清清楚楚根本就没有 2013年4月21日这一行字。

       2013年6月28日两原告再次找韩利广理论,问判决书是怎么判的,刑事主审法官韩立广说:“你无权知道判决书内容。”并对二原告说:“你该告告、该访访。”

       2020年5月6日下午我与律师商定好栖霞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受理的栖检部一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本案阅卷事宜,后律师与本案刑事主审法官韩立广联系,韩立广不让阅卷,说500元就别阅了。

       栖霞市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受理的栖检部一刑诉〔2020〕14号起诉书,于2020年4月1日送达了2020年4月15日9时开庭传票后,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事主审法官韩立广2020年4月13日又给原告送达了(2020)鲁0686刑初34号刑事裁定书,原告人对本次裁定书有异议,后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15日开庭,两次开庭与2013年受理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栖检刑诉〔2013〕62号以及栖检刑诉〔2013〕162号是同一个案件,在这慢长7年的时间里,同一个涉黑涉恶团伙有幕后保护伞的案件分解为3次起诉,至今也未将栖霞市公安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办案时,对我询问笔录中我揭发的本案其它2名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希望贵院领导对这起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幕后保护伞的涉黑涉恶团伙案件引起高度重视。

        另外,关于栖霞市人民法院刑事主审法官韩立广退出本案后,2020年6月15日上午9:00再次开庭,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的有关规定,本庭严重违备了开庭程序,当庭剥夺了我俩原告人的质证权、辨护权以及原告人向本庭提交新的证据权利。本次开庭时原告人已向本庭审判长提出要求:“报告、审判长,原告人请求本次开庭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录音,并将本次开庭的录像、录音存入本案卷档案中,因为这是起典型的设黑设恶案。”敬请贵院领导详细查阅栖霞市人民法院本次庭审全程录像、录音过程, 维护我俩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备注:本次开庭的公开控告书正在起草中。)

       为此,原告人请求贵院对栖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栖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刑事主审法官韩立广的行为,依据最高法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请依法追究韩立广的相关法律责任,还原这起有幕后保护伞涉黑涉恶案的真实面目,还原告人一个公道,并请求贵院领导对本次申诉控告人的控告书7个工作日内给予纸面回执,否则将本次申诉控告书送达山东省人民法院及上一级有关部门,特此为盼。

       此致!

备注:本次公开控告书内容,已于2020年6月16 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势,已成功送达了栖霞市人民法院各级领导,至今末见回执。               
      

           
申诉人:清·郝懿行第五代孙“双莲书屋”合法继承人 郝庆光  牟翠玲
身份证:370628196012190033
电话:0535―5208888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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