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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见死不救”竟然不失职,那还养他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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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20: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郝治年 于 2013-8-26 22:17 编辑

“民警见死不救”竟然不失职,那还养他干嘛?

记者刚刚从蚌埠市公安局得到消息,经过蚌埠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的最终认定,目睹少女被害的两位民警不存在失职和不作为行为,两位民警未受处罚,目前仍正常上班,调查组稍后会向社会公布详细的调查情况及认定民警不作为的理由。蚌埠市公安局宣传科张科长向记者证实,两民警未受该事件影响,仍在岗位上正常上班。   (8月23日)

8月18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17岁少女遭歹徒连捅10多刀死亡,正常出警的马城镇派出所两民警目睹少女被害,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加以制止,因而引来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就在广大网友、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一致强烈谴责两民警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以及严重失职和不作为,要求迅速调查予以严惩的时候,不想8月23日蚌埠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作出最终认定:目睹少女被害的两民警不存在失职和不作为行为。
“两民警目睹少女被害,未采取有效行动予以制止”竟然不存在失职和不作为行为。对于这样一份所谓的“最终认定”,我想:不仅受害少女家属怎么也不敢相信和无法接受,接连广大网友、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也不会相信,更不可能接受。

于情。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取向。在目睹少女遭歹徒持刀行凶的危急关头,就算是两名普通公民也应该有一颗仁义之心,也应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尽最大努力制止歹徒行凶,营救受害女孩,更何况他们还是两名民警。

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警察遇到公民的人身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危险的情形,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该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救助义务不仅是法定的,而且应依公序良俗的法律精神,对公民所遇到的危险具有防止的义务。
(二)该义务是无时无刻的,只要公民的人身安全遭不法侵害或处于危险状态,警察就负救助义务,有险必救,而不是有求才救。
(三)警察不能以受害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被致害而拒绝救助,即不应以被害人在被害原因上存在过错为拒救原因。

也就是说,不管是从情理上讲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民警目睹少女被害,未采取有效行动予以制止”的行为都是站不住脚的。从情理上讲,两民警至少应该受到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的严重谴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警察违反法定保护、救助义务,目睹少女被歹徒残杀而没有采取有效行为予以制止,就是典型的失职和不作为行为,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查处。
这里我们不管蚌埠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最后公布调查的详细情况怎样、说得如何天花乱坠,作为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是天职,也是法定的义务。两民警目睹少女被害,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加以制止的行为竟然不存在失职和不作为行为,这无论是于情还是法都说不过去。如果民警都见死不救,那老百姓还养他们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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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8: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警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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