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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与母亲合影遗愿应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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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7: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郝治年 于 2013-6-28 17:26 编辑

死刑犯与母亲合影遗愿应该得到满足

昨日11点07分,资阳县张硕(化名)27岁的年轻生命走到了尽头。因制造**,他被判死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走进资阳县安岳看守所,见证了张硕临刑前的最后时刻。因为遗憾于长大后,再也未与母亲合过影;他唯一的遗愿就是,希望再和妈妈合张影,但这不符合看守所规定,被拒绝了。(6月20日《成都商报》)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死刑犯政治权利包括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照相的权力,新闻中说不符合“看守所规定”,不知是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那么张硕临刑前要求与母亲合影的遗愿是可以做得不违法的。再说,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死刑犯具有会见亲友权、被执行人道待遇权等权利,那么从人道主义出发,满足死刑犯最后的合影要求也正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表现,有何不可?

事实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对死刑犯的人性化执法一直是人类文明的大趋势。比如:用注射死刑取代绞刑刀枪刑,还有禁止示众、禁止侮辱尸体等等,这些规定,也就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虽然是死刑犯,但作为一个自然人和社会人,其一些符合人性化的基本要求还是应该予以满足的。

照张相是多大的事儿!应该不会对死刑犯的执行带来威胁与麻烦,也不会改变和颠覆作为一个一名死刑犯的身份性质,相反,死刑犯主动提出这样的遗愿也彰显了其人性的善意与对亲情的怀念。这种感情是全人类相同的美好情愫,唯其绝决珍稀才会对社会的警示教训更加深刻。这样的临刑合影遗照对警示世人对慰藉亲人都有着双重意义,应该满足死刑犯的最后一点点要求。那被定格的最后的临终表情,应该也是一种很好的“立此存照”的反面教材。

看守所以“不合规定”为名拒绝死刑犯的合影要求,倘若真有规定,也并不是一个“合法”的规定,只是一个本单位的私下的规定,只能说看守所的规定太过冰冷与严酷,需要进一步把制度定得更加人性化些人道主义些。如果没有规定,那只是看守所方的一个借口而已,说明看守所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本职工作中不愿进一步优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

前不久在《城市晚报》看到一篇报道:长春市第三看守所80后女狱警韩桂彤把爱的阳光照进高墙内死刑犯心灵的事迹很感人,使每一个死刑犯无遗憾地走。还有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一监区监区长涂小红专门负责女死刑犯的看管工作,多年来她一直坚持耐心倾听,做死刑犯负面情绪“垃圾桶”,有理有节,给“不怕死”的犯人带来希望,以情动人,让她在最后时刻找回自我(6月14日《楚天都市报》)。这些都与资阳县安岳看守所对死刑犯的做法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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